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
個人資料保護法:99年5月26日修正公佈。
個資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101年10月1日施行
何謂個資?
個資法對個資的定義: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人資料之利用:
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節錄)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學生個資蒐集、處理、利用可以免告知的情形
特定目的內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特定目的之外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
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法律賦予學校法定義務
國民教育法第 6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何謂特定目的?(教育相關的特定目的)
001 人身保險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09 教育或訓練行政
158 學生(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
159 學術研究
罰則–刑事部分
沒有營利的也要被判刑2年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營利的罰則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損害賠償
一、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二、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損害賠償,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
三、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