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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 /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暨服務實施要點

 

私立義民高中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暨服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0126日特推會通過

中華民國1090916日特推會修正通過

壹、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貳、目標:

    因應特殊教育及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生活、輔導、轉銜等需求,結合校內外各種資源的運用,提供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評量、教學、行政等相關服務。

參、任務: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肆、對象:本校身心障礙學生。

伍、組織:

一、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委員會其他成員比例如下:

(一)  執行秘書一人輔導主任兼任,秉承召集人指示,處理本委員會有關事宜。
(二)  處室(科)主任代表十三教務主任、總務主任、實習主任、進修主任、國中部主任、學主任、會計主任、高中部教學組長、國中部教學組長、資處科主任、資訊科主任、廣設科主任、幼保科主任人員擔任。
(三)  教師代表四人普通班教師代表三人,由本校普通班一、二、三年級導師中各年級遴聘一人擔任特教教師代表人,由本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
(四)  家長代表二人由家長會推選家長代表一,資源班學生家長中遴聘一人擔任

二、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陸、工作職掌:

 

   

召集人

(校長)

1.綜理本校特教班及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總稱特殊需求學生)各項工作計畫之行政決策、督導執行、考核、協調相關人員等相關事宜。

2.遴聘特教專業教師,落實特殊教育之理念。

3.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協調相關人員,並督導全體教師參與特殊教育工作,共同落實特殊教育理念之推行。

執行秘書

(輔導主任)

1.督導本校特殊需求學生各項工作計畫之規劃、執行、行政協調與評鑑機制,並提供改進之方法。

2.各處室行政協調。

處室()主任代表

1.規劃與辦理本校各項特殊教育活動。

2.提供適性輔導措施。

3.協助教師處理特殊需求學生之行為問題。

4.積極改善校內各項軟硬體設施,建立無障礙的學習環境。

5.參與特殊需求學生個案研討會議。

6.協助普通班身障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執行、整理等事宜。

普通班教師

1.特殊教育工作之計畫與諮詢。

2.協助相關單位推動特殊教育工作。

3.協調該班任課教師與資源班教師處理身障生之教學及學習問題。

4.參加各項研習以充實特教知能。

5.協助身障生成功地融合於班級中。

6.協助輔導班上學生認同該班之身障生。

7.協助身障生生活適應、學習志工之召集。

8.提供無障礙之學習環境。

9.參與身障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暨親師座談會議及個案研討會。

10.協調任課教師、資源班教師與特教班諮詢教師,共同商討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特教教師

一、教學與輔導

1.  視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邀集相關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普通班教師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訂定時邀請身心障礙學生與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2.  與普通班教師合作,進行身心障礙學生之適性課程教學與評量。

二、諮詢與支持

1.  提供普通班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諮詢及支援服務。

2.  實施身心障礙學生親職教育。

3.  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輔具申請。

三、協調與整合

1.  協助辦理資源班學生特殊教育行政工作。

2.  整合校內外教育及相關資源(含社政、醫療及勞政)

3.  負責身心障礙學生之個案管理。

四、轉銜與轉介

1.  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之轉銜服務。

2.  協助辦理普通班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之轉介前輔導及評量鑑定等工作。

家長

1.特殊教育工作之計畫與諮詢。

2.參加與學生有關之會議,如: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IEP會議、轉銜輔導會議、親師座談會議、個案研討會議等。

3.與教師配合教學、生活輔導、行為輔導等相關事項。

柒、會議:

一、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研議相關事宜。

二、會議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公不克與會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三、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五、重大決議事項,依規定需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循行政程序報請核備後實施。

捌、委員會提供學生服務前應徵詢學生家長同意,實施服務時應邀請學生家長參與,服務後應將結果作成記錄,建檔保存並通知學生家長。

玖、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校輔導處經費及教育部補助就讀普通班身障生輔導經費項下支應。

拾、本要點經本委員會決議通過後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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