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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義民高中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暨服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01月26日特推會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09月16日特推會修正通過 壹、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貳、目標: 因應特殊教育及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生活、輔導、轉銜等需求,結合校內外各種資源的運用,提供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評量、教學、行政等相關服務。 參、任務: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肆、對象:本校身心障礙學生。 伍、組織: 一、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委員會其他成員比例如下: (一) 執行秘書一人:由輔導主任兼任,秉承召集人指示,處理本委員會有關事宜。 (二) 處室(科)主任代表十三人:由教務主任、總務主任、實習主任、進修部主任、國中部主任、學務主任、會計主任、高中部教學組長、國中部教學組長、資處科主任、資訊科主任、廣設科主任、幼保科主任人員擔任。 (三) 教師代表四人:普通班教師代表三人,由本校普通班一、二、三年級導師中各年級遴聘一人擔任;特教教師代表一人,由本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 (四) 家長代表二人:由家長會推選家長代表一名,資源班學生家長中遴聘一人擔任。 二、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陸、工作職掌:
柒、會議: 一、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研議相關事宜。 二、會議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公不克與會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三、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五、重大決議事項,依規定需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循行政程序報請核備後實施。 捌、委員會提供學生服務前應徵詢學生家長同意,實施服務時應邀請學生家長參與,服務後應將結果作成記錄,建檔保存並通知學生家長。 玖、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校輔導處經費及教育部補助就讀普通班身障生輔導經費項下支應。 拾、本要點經本委員會決議通過後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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